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