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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175号

黄某某与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XX有限责任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