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735号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朝阳,居民。被告杨丽平,居民。被告于加涛,居民。被告乔庆峰,居民。被告于孔达,居民。被告胡秀改,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阳、杨丽平、于加涛、乔庆峰、于孔达、胡秀改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