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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279号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79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妍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