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79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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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279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
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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