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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82民初1221号

沈吉香与谭元军、张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沈吉香,谭元军,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1221号原告沈吉香,农民。被告谭元军,城镇居民。被告张建,城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吉香诉被告谭元军、张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吉香以双方案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沈吉香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沈吉香负担。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