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表人宗瑞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王宏宇,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北兴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333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900元,执行费7777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华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520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