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审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934124-X。
法定代表人:吕林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玲、陈鑫,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职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台湾工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八号楼、九号楼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285228-8。
负责人:李良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环罚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称: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自2014年整体搬迁到荣隆镇台湾工业园区后,仍然在杜家坝老厂址处建设润滑油基础油贮存、过滤和除渣生产线,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建设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属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9月11日,我局向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5年10月30日,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荣环罚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处罚款陆万元。并要求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2016年5月6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荣环罚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荣环罚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荣环罚字〔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荣昌县奇威润滑油厂处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共计1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罗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昱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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