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042-1号
原告:石华。
被告:武汉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1栋14层07室。
法定代表人:方术。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诉被告武汉术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华负担。
审 判 长 黄桂武
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