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058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茅永春,南通市通州区北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鹏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