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志,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6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志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蛇窝泊镇荷叶村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第号房产及证号为栖国用(2011)第281359号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栖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第号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名下的在栖霞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证号为栖国用(2011)第281359号土地使用。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栖霞天利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