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杨凯文,男,蒙古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中亮,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关于杨凯文申请执行刘明、王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 韩 睿
审判员 : 刘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栩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