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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641号

杨凯文申请执行刘明、王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凯文,刘明,王中亮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杨凯文,男,蒙古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中亮,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身份证号:。关于杨凯文申请执行刘明、王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民初字第3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 韩 睿

审判员 : 刘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栩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