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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40号

陈凤霞与李霞、马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凤霞,李霞,马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凤霞,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小霞,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利平、刘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霞、马小霞偿还申请人陈凤霞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6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0元及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