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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791号

马仙与白仕杰、束笑笑、白仕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仙,白仕杰,束笑笑,白仕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91号申请人马仙,女,1952年10月,汉族,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白仕杰,男,1974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束笑笑(系白仕杰之妻),女,1988年10月,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白仕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仙申请执行白仕杰、束笑笑、白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白仕杰、束笑笑、白仕国偿还申请执行人78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白仕杰、束笑笑、白仕国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