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282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华方信。被执行人青岛东豪友和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前东城村。法定代表人姜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3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胡志喜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李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