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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民初1280号

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蓝铭云等与梁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蓝铭云,梁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1280号原告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注册号:440983600325668),地址:信宜市新里开发区。经营者:蓝铭云,男,(身份证号码:×××1616),汉族,住信宜市。原告蓝铭云,男,(身份证号码:×××1616),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念。被告梁冰,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蓝铭云诉被告梁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以被告梁冰已付清所欠摩托车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冰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蓝铭云撤回对被告梁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信宜市东镇合众兴摩托车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良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