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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1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永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胡永友,李国香,胡言坤,胡言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8号。

法定代表人:肖栋,行长。

被执行人:胡永友,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国香,女,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胡言坤,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胡言雪,男,住茌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金融系统和相关部门,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宋 国代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