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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884号

杨文利与马斌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利,马斌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88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利,又名杨凯,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斌华,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斌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利借款本金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及申请执行费10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