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6776号
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代表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夏燕燕,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一青,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渝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小赭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应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渝云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渝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申请缓交),由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签收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