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曙光中路15号。负责人付祥发,行长。被执行人范发志,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陈金星,男,1958年3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史丽娟,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胡海庆,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沧州森泰金属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陈圈村。组织机构代码:68276258-9。
法定代表人:胡海庆,经理。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海庆名下的奇瑞牌机动车(牌照号:冀J×××××)及路虎牌机动车(牌照号:冀J×××××)各一部。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史丽娟名下的吉利牌机动车(牌照号:冀J×××××)一部。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范发志名下的丰田牌机动车(牌照号:冀J×××××)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全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