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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419号

张国生与刘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生,刘艳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419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生,农民。

被执行人:刘艳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生与被执行人刘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1647万元,案件受理费6700元,执行费83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海  峰

审判员 马  福  然

审判员 王  兆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巨武(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