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昌。被执行人修国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昌与被执行人修国森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
王保昌与修国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昌。被执行人修国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昌与被执行人修国森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