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安,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韩城市人。被执行人张爱梅,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XX、张爱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保安借款1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及执行费22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