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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457号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范永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范永良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4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区青岛市李沧区东北庄211号。法定代表人张淑君,经理。被执行人范永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执回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