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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094号

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与乐亭县大相各庄乡曹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乐亭县大相各庄乡曹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09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西侧,联系方式1393336****。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被执行人乐亭县大相各庄乡曹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曹风军。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申请乐亭县大相各庄乡曹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3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网冀北乐亭县供电公司于2016-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39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