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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05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万黎明、刘桂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万黎明,刘桂竹,宋占杰,韩春花,万奎宁,迟爱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被执行人万黎明。被执行人刘桂竹。被执行人宋占杰。被执行人韩春花。被执行人万奎宁。被执行人迟爱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159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