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黄孟良,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北门大街2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1190618。被执行人陈满梅,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管店村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01162500。被执行人林时世,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管店村2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092323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孟良与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缴纳执行款58520元及利息损失;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1.5元,执行费7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满梅、林时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6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