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负责人杨新军,行长。被执行人万黎明。被执行人刘桂竹。被执行人宋占杰。被执行人韩春花。被执行人万奎宁。被执行人迟爱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160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