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唐巧玲。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三里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巧玲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