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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231号之一

蔡丛保与熊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丛保,熊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丛保,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熊玉萍,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蔡丛保与熊玉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熊玉萍的银行存款303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