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丛保,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熊玉萍,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住滁州市琅琊区。蔡丛保与熊玉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熊玉萍的银行存款303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