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黄万珍,居民。被执行人李荫贵,居民。被执行人余春玲,居民。申请执行人黄万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荫贵、余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荫贵、余春玲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以(2016)桂0821执60-1号执行裁定书划扣的10180元银行存款,以及已被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一幢等不动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处置被执行人李荫贵、余春玲的上述不动产需较长时间,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万珍书面同意在不停止处置上述房产的前提下,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61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