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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556号

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与潘延辉、李建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潘延辉,李建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556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商都一街4号。被执行人潘延辉。被执行人李建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与被执行人潘延辉、李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李 瑜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