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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106号之一

张建新与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新,张小玲,彭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彭文金,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文金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彭文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5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