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彭文金,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文金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彭文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5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