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2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潘言凤、符布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潘言凤,符布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9号。

被执行人:潘言凤,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符布宝,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潘言凤、符布宝借款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言凤、符布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言凤、符布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言凤、符布宝存款144685.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