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02执411号

袁建三与梅国洪、陈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建三,梅国洪,陈海燕,陈荣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袁建三,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梅国洪,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执行人:陈荣瑞,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三与被执行人梅国洪、陈海燕、陈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21025元,已执行到位35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0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宏

审 判 员  王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陶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