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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388号之一

李伟诚、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伟诚,陈华,李庆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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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诚,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陈��,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李庆秋,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蒙山县。申请执行人李伟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20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4600元和利息(另计),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负担案件受理费5393元、执行申请费46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的存款远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名下在工商、车辆、土地、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伟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华、李庆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伟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胜炎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枢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