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核稿庭核稿拟稿份数打印校对黄倩倩6黄倩倩陈枢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瑜,居民。被执行人农君薇,居民。被执行人廖河,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峰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执行申请费9493元。但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河、农君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农君薇在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农君薇有座落于平南县平南镇港城区二街105号房地产、被执行人农君薇有座落于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城市花园翠苑401室房产、被执行人廖河有座落于平南县平南镇大将五街61号房地产,上述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锋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农君薇、廖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锋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寒梅
审判员 陈其日
审判员 陈祖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