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南木镇渡头村2-58号。被执行人陈家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陈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家兴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695.96元给陈燕芳,负担案件受理费106元、申请执行费19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28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满 芝
审 判 员 杨礼 添代
代理
审判员 薛 寒 非
审 判 员 杨 礼 添
代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覃文覃文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