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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211号

弓毅锋与李瑞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弓毅锋,李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弓毅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瑞龙,男,汉族。弓毅锋与李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瑞龙一次性清偿原告弓毅锋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李瑞龙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弓毅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龙暂时无法查找,故弓毅锋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财产线索亦无法查明,为此,申请人弓毅锋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暂时撤销执行,待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