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26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王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王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9号。

被执行人:王娣,女,汉族,1992年1月16日,住安徽省定远县西大街。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王娣借款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娣存款43136.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