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9号。
被执行人:王娣,女,汉族,1992年1月16日,住安徽省定远县西大街。本院在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扬子支行与王娣借款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娣存款43136.0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