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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7号

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王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楼1幢1单元10305室。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弘福珠宝有限公司借款74082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60元及执行费101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