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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451号

陈高金与杜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高金,杜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高金,居民。被执行人杜龙兵,居民。申请执行人陈高金与被执行人杜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陈高金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龙兵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