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266号原告曹东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伟,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风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风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曹东风负担。
审判员 程海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长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