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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2266号

曹东风与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东风,李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2266号原告曹东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明伟,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风诉被告李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东风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东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原告曹东风负担。

审判员  程海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长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