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816号
申请执行人:高全长。
被执行人:赵青亮。
被执行人:淄博鼎高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军长。高全长与赵青亮、淄博鼎高陶瓷有限公司、高军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2012)川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青亮、淄博鼎高陶瓷有限公司、高军长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全长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寅
审判员 孙军峰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