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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50号之二

申请人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郄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郄某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