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丁如国,居民。被执行人曹以祥,农民。被执行人吕兵,农民。被执行人曹丙龙,农民。申请执行人丁如国与被执行人曹以祥、吕兵、曹丙龙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丁如国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人民币5万元,因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