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梦月,女,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纪永林,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受理王梦月与纪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102执173号的裁定,查封了纪永林银行存款328652.8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永林存款328652.88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审 判 员 张承槽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