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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73号之一

王梦月与纪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梦月,纪永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梦月,女,1985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纪永林,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受理王梦月与纪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102执173号的裁定,查封了纪永林银行存款328652.8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永林存款328652.88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审 判 员  张承槽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