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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346号之三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如来。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朱明望。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仁旗。被执行人朱明望。被执行人陈满红。被执行人缪诗号。被执行人朱植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4029290.98元及逾期利息;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明望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27层F室房屋所得价款以最高额40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

三、被执行人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以最高额4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执行人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46146元,申请执行费426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朱明望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27层F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掉,得拍卖款200万元,扣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及税费,余款全部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有关材料、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2346号、2346号之一、23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金宝印业有限公司、朱明望、陈满红、缪诗号、朱植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