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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543号

黄建国与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国,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红,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黄建国与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淮安浙商皮革有限公司应给付黄建国150280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马力龙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