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郑学英,居民。被执行人杨光超,居民。申请执行人郑学英与被执行人杨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郑学英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光超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