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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969号

安剑飞、安亭亭等与乐亭县腾龙货物运输车队运输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剑飞,安亭亭,乐亭县腾龙货物运输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969号申请执行人安剑飞,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安亭亭,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乐亭县腾龙货物运输车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

法定代表人:闫醒攀。安剑飞等申请乐亭县腾龙货物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刑初字第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剑飞、安亭亭于2016-3-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刑初字第9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