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赵辉。本院在执行陈浩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赵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浩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谢图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刚 来源: